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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天宜上佳(维权)信披违规被警示,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4年4月27日,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宜上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3月8日知悉,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佩芳实施留置。你公司直至2024年3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章祥兵律师专栏)
天宜上佳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北京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受损股民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天宜上佳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买入天宜上佳股票,且在2024年3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天宜上佳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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